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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(试行)

时间:2016-05-26 15:29:52        来源:福建省知识产权局

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 
(试 行)

 

  一、指导思想

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,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我省品牌带动战略,提高我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,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,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,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、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,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。

  二、培育目标

 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为基础,每年遴选一批企业,培育期 3 年。期满实现下列目标:

  (一)企业 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明显加强。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管理人员,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;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,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、技术改造、技术贸易、生产经营、人才培养等各个环节;建立专利数据库,在科研立项、新产品开发、专利申请及诉讼、对外合作和产品营销中,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;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。

  (二)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明显提升。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,掌握本行业部分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。企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 20% 以上,发明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30% 以上,专利质量不断提高,授权量不断增长。

  (三)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明显提高。建立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制度,兑现《专利法》职务发明“一奖两酬”,积极推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,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,实现 50 %以上的新产品应用自主知识产权, 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达到 50% 以上。

  (四)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明显增强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监控体系,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反应机制 , 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,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,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。

  (五)企业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明显加强。扎实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,强化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,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 100% ,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 80 %以上。通过多种途径,培养一批懂技术、通法律的企业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。

  三、政策与措施

  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(以下简称“培育企业”),给予下列扶持:

  (一)给予 10 万元培育资金。

  (二)对技术含量高、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,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,帮助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化项目。

  (三)对培育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、产品,优先推荐参加“中国专利奖”等奖项的评选。

  (四)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,帮助和支持培育企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,为其提供维权援助。

  (五)为培育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提供便利。

  (六)帮助培育企业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,指导培育企业开展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和战略研究。

  (七)积极支持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工作,组织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。

  (八)帮助培育企业开展专利工作交流,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资深审查员和有关专家到企业指导工作。

  四、申报条件和程序

  (一)申报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:

  1 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;

  2 、企业拥有专利、注册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,申报年度前三年年均专利申请 5 件以上或专利授权 5 件以上,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 20% ;

  3 、企业连续三年保持盈利;

  4 、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 2% 以上,研发人员 20 人以上或占企业总员工比例 10% 以上。

  不属于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但符合上述 2 — 4 条要求,确实具有培育潜力的规模以上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,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,可申报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。

  (二)申报与审批程序

  1 、申报企业填报《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》一式 3 份(并附电子文档),由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按有关条件进行初审,签署推荐意见,上报省知识产权局。

  2 、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,择优确定培育企业,签订《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合同书》(以下简称“合同书”),并颁发“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”牌匾。

  五、经费的使用

  培育资金开支范围:

  (一)企业专利(知识产权)申请、注册和登记;

  (二)建立企业专利信息平台及知识产权数据库;

  (三)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与研究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;

  (四)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来企业指导、咨询和服务;

  (五)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;

  (六)开展知识产权调研、合作和交流;

  (七)建立企业工作交流站;

  (八)培育工作的其他相关经费。

  六、组织实施

  (一)建立信息报送及联系制度

  各培育企业要指派一名信息联络员,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。

  (二)考核与验收

  1 、培育企业每年按照合同要求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,并于 11 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(并附电子文档)报送省知识产权局。

  2 、培育企业应在培育期满前 1 个月内填报《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验收表》,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初审,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。

 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考核验收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,对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企业予以通过验收;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为验收不合格:

  ( 1 )未完成《合同书》预定任务和目标;

  ( 2 )提供的验收文件、资料、数据不真实;

  ( 3 )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。

 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,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。再次未通过验收的,确定为不合格。